时间:2019-3-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2月6日,大众网记者在《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该条例正式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市民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元至元不等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以下场所,同样禁鞭。分别是: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此外,在以上禁鞭区域,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如发现以上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另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在禁鞭区域违规放鞭,将如何处罚?

  《条例》规定,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以上00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来源:聊城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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