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4-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市驻地京九铁路、新南环、新东环、济聊高速以内区域和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聊城建成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条例》。

六、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査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七、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

十、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聊城市人民政府

年12月

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美丽家园

遵守《禁放条例》,不燃烟花、爆竹,

让我们为创建文明聊城贡献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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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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