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点击上方蓝字   年7月12日23时33分许,侯某某酒后驾驶鲁PXDXX3号小型轿车沿卫育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西线16号电线杆处时,与顺行在前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电线杆发生碰撞,致使电线杆倾倒后砸压公交站台处行人泮某某,造成车辆、电线杆及附属物、公交站台不同程度损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梁某某、行人泮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弃车逃逸。确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泮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过民警仔细排查,锁定了肇事者侯某某,正当民警准备实施抓捕时,侯某某迫于警方的压力,选择投案自首,并对当天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年3月6日,侯某某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年5月2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对侯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9月3日10时20分许,代某驾驶“四不像”拼装车拉着土,沿砂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茌平县杨清路潘东村南农业综合开发41号桥路口时,发现孙某驾驶着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由于距离很近,代某没能躲过去,与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代某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当天,事故民警根据现场线索和群众举报,联系到代某的村委会,通过村委会找到代某后,代某因为害怕,驾车离开了。4月25日,代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经调查,代某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观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年9月30日,代某被茌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年10月17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代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安全文明出行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借此机会,向所有交通参与者发出文明交通的倡议:安全谨慎驾驶,是每个驾驶者的必备素质,希望所有的驾驶人,牢记领驾照时的誓词,每次开车上路严守交规,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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