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2-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关于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故意侵害金融债权的;

2.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法逃废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3.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侵害金融债权的;

4.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单位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金融单位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5.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完善担保手续的;

6.未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金融单位债权的抵(质)押物(权),侵害金融债权的;

7.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金融债权的;

8.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金融单位债务的;

9.不偿还债务且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的;

10.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侵害银行债权的;

11.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12.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关联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签订担保合同,但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2.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侵害银行债权的;

3.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

5.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三、依法实行“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制度

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纳入“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并曝光。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以上人员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采取严格审查,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新开账户、不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措施。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审计部门要积极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个人依法全面审计,依法追缴和处置涉案资产,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且线索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经查证属实立案侦查的,将根据线索价值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聊城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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