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工程建设须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办法》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与工程建设,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是明确了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三是明确了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四是明确了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 二、《办法》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确保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和保障燃气供应安全、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同时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须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规定了不得有的具体行为。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受理有关燃气举报或投诉等规定。 三、为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办法》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爆燃、爆炸。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同时,还明确了单位用户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禁止的具体行为。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擅自包裹、遮挡燃气管道;不得从事危及室内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为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办法》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保护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同时,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明确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明确了有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或者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等规定。 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须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同时,还明确了因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五、《办法》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属于特种设备,有固定的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目前,液化化石油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被众多家庭广泛使用,但由于多数居民自已购买了气瓶,其气瓶的产权为居民用户自有,普遍存在超期未检、废旧气瓶继续流通使用的问题,加之用户个人专业知识缺乏,往往忽视气瓶的正常检验和报废,因气瓶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自有气瓶的规定,着力破解当前存在的超期未检、废旧气瓶流通使用的问题,以及有效遏制违规充装、倒灌倒气等违规行为,确保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办法》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鼓励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将自有气瓶作价转让给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二是明确了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分类处理。规定了对超期未检但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达到报废条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当报废处理。 三是明确了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报废与处理,由质监部门指定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两年产权置换期内回购报废气瓶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 总之,《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我市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规支持,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