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市车管所:驾考属“国考”,替与被替均涉嫌犯罪

众所周知,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自此,组织替考、替考、被替考均规定为犯罪,成为一条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即便如此,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险。

男子因自己文化低,担心通不过驾考,竟然找朋友替考,想蒙混过关,没想到被慧眼考官当场识破并被抓获。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张某恒、张某林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林,男,年4月出生,山东禹城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张某恒,男,年12月出生,山东夏津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林委托张某恒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张某恒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林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两名证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张某林、张某恒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张某林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新闻多看点驾考也是“国考”替与被替升级为犯罪行为

自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以来,尽管“替考”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层面,但是许多人仍不以为然。一部分当事人属于法律观念淡薄,还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其中,无论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都属于国家考试,完全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款。为此,聊城市车管所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发现一起替考现象,严打一起,绝不手软。

网络配图

据了解,以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一部分人会抱有侥幸心理,花钱找人替考,或者自己当“枪手”替人考试。在考场被发现后,当事人最多是被取消考试成绩、考试资格,有的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相对较轻。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正因为如此,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希望通过媒体,让更多的人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同时,该负责人告诫广大应考者,驾考考试过程中,替考或找人代考已明确入罪,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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