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正在进行中,关于居民医保的各种谣言又开始传播了。近日,不断收到群众来电,“网上说新农合个人不用交费了”、“国家开始退费了,你们怎么还收?”……

根据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医保发〔〕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号)要求,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交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惠民措施,由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只有参保方可享受相应待遇!望广大城乡居民不信谣、不传谣,按各镇、街规定的时间及时缴费,积极参保,避免因错时而影响自身待遇享受。

聊城市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院支付比例为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90%;医院支付比例为70%;医院支付比例为60%。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与市内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

来源:莘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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