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点击题目下方聊城大小事儿加   第一起违法行为是这样的。1月1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东昌湖派出所接指令称,在古楼西北角东昌首府内,因装修施工需要,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人王某安排人员在禁区违法燃放鞭炮和礼炮。民警赶赴现场后,进行调查取证,王某确系存在违法行为。

  几乎在同一时间,1月1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聊大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东昌府区某小区门口有人在禁放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固定证据,同时将违法行为人李某传唤至聊大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1月1日,李某在东昌府区某小区经营的画室开业,为增添喜庆气氛,李某当日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张某经营的土杂门市部购买了烟花爆竹,后回到店门口进行燃放。经审讯,李某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东昌府分局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均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元。同时,对违规销售烟花炮竹的两家店主,民警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此外

开发区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临近春节,为给广大居民群众营造安全祥和的环境,1月3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依法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下一步,开发区将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在此,也希望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不在禁燃区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践行生态、文明、安全的生活方式,共享开发区碧水蓝天。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九条规定:“禁燃区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这下知道,

警察蜀黍不是吓唬你了吧~

不仅市里发布条例

各县市区也发布了通告

东昌府区

致广大聊城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开发区

尊敬的广大居民: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开发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开发区东外环路以西、黄河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的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

祝广大居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聊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年12月

除此之外

聊城其它各县市区也发布了有类似通告

年是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实施的第一年!

禁燃!

警察蜀黍是认真的!

广大朋友们

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

在规定禁燃区域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禁燃禁放从我做起

让我们共同守护“水城蓝”

来源:聊城大众网综合各县市区政务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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