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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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聊城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交警夜查酒驾意外擒获盗车贼

年11月11日22时许,阳谷交警大队民警开展夜查集中行动,当流动巡逻至齐南路八里营村附近时,迎面驶来一灰色五菱面包车,便示意该车接受检查。驾驶人为逃避检查欲倒车逃离,慌乱中将车倒在墙上。驾驶人的异样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怀疑,民警第一时间将车辆控制,并示意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不料驾驶人将车门紧锁,并用衣物遮住头部。经过近半小时的劝说,驾驶人始终不愿打开车门。迫于无奈,民警进行了强制破窗,并将驾驶人带出面包车。经初步询问驾驶人属无证驾驶,在进一步核查时发现,该面包车竟是偷盗来的!因做贼心虚,这才有了逃窜、拒检、衣物遮住头部的举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移送至狮子楼派出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视频巡逻电子眼套牌车辆无处跑

年11月15日,聊城市城区大队假套牌治理专项小组在指挥中心视频巡逻时,发现支队推送套牌车鲁P****7银色本田轿车在振兴路出现。经指挥中心全程视频监控跟踪,发现该车辆从振兴昌润路口自西向南行驶后右转进入一小区。假套牌治理专项小组路面巡逻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其查获。

经核查鲁P****7为红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真实车牌为鲁P****6。

经查,驾驶人商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驾驶人商某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元和罚款元的处罚,同时将该车套牌期间产生的4条交通违法一并予以处罚。

使用假证把路上蜀黍拘你没商量

年10月9日上午,茌平交警大队机动组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P****7的小型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驾驶人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民警立即将该驾驶员控制起来,并将其带回大队进行核实查询。

经查询,该名驾驶人陈某使用的驾驶证确实是伪造的。陈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茌平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并将其伪造证件没收。

外形、参数很重要切勿擅改自主张

年11月19日11时许,群众举报称:东阿辖区省道东外环路口附近有改型车辆,要求对其查处。东阿大队牛店中队民警立即前往查处,现场查扣许某某驾驶的鲁P2****重型货车一辆。经民警检查,被扣车辆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部《号令》第57条规定,东阿交警对其作出了元罚款的处罚,并在车辆恢复原状后放行。

酒后驾驶两例

案例一

年11月19日14时20分许,冠县大队东古城中队民警在国道东古城段发现驾驶牌号为鲁P****M小型汽车的任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3mg∕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元的处罚。

案例二

年10月17日7时33分,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P****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光岳路湖南路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基本事实,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元的处罚。

高速载货超长一例

年11月18日21时14分许,高速支队民警在济聊鲁冀收费站执勤时查获高某某驾驶的冀A****N号解放重型半挂货车。该车为商品车运输车,经检查发现该车应装6辆实装8辆,不符合装载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记1分的处罚。

来源:聊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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