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拼车 房屋租售 寻物招领 二手物品 招聘求职 转让求购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结合莘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莘县城区东至东升路、南至武阳街、西至阳平路、北至小康街范围内的区域。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 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2月莘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莘县人民政府 年12月28日 来源:莘县新闻网 爆料/投稿/咨询/合作可联系小编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