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从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11月9日,《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由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乘车规范、安全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巡游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章的实施,对于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行为,促进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树立水城的士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在核定的区域内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根据乘客要求提供经营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综合计费的小型客车。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区(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具体实施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相关运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相协调,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实行数量调控和动态管理,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充分考虑运营效益,科学调整运力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标方式依法进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巡游出租汽车车型标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客运经营权协议。客运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车辆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天未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自行放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市城区经营期限为8年,并无偿使用,其它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期限到期后再执行。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终止;需要继续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上一个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上交或者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未使用的巡游出租汽车发票等,并到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倒卖、转让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价器、标志灯和巡游出租汽车发票等。

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

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其维护、检测、诊断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及山东省限值标准。“油改气”车辆使用的气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积极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专项技术要求。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等条件,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持证人申请注销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持证人死亡的等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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